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4006686166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 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9日 来源: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

 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骗子的骗局层出不穷,诈骗罪在我国是除了盗窃罪以外案发率最高的犯罪之一。随着时代的变化,骗子的骗局也随之更新,与时代接轨。那么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呢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进行作案的,因此我们只要保持一定警惕,不贪图便宜都是不会被骗的。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

  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触犯了我国法律的时候都会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惩罚,惩罚力度大的处以拘役甚至是死刑,处罚力度小的就是拘留处以罚金。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罚金以及行政处罚的区别。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的相关内容。




  一、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款,是强制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违法分子,在15日内或者当场缴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方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的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而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而罚款则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但是,对于犯罪分子,刑事和行政是并行的,此时,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二、罚金特征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罚金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在哪的全部内容。法律对我们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身份或者是财力而有所不同,违反了法律就是会遭到处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Copyright © 2008-2020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